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園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已經2004年9月17日廳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管理,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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