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 〔2011〕 3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準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由于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為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