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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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4-10-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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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應當以本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主管海關或者口岸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車輛,向主管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公用物品通關時,海關可以對相關物品進行查驗,防止違禁物品進出境。

公用物品放行后,海關可以通過實地核查等方式對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條對于常駐機構進境公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根據政府間協定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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