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1]2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類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