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