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公布根據2023年12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5號修訂根據2024年12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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