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執法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