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交通運輸部公布根據2024年2月1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21.1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適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21.2A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合格審定,包括下列證件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一)型號合格證;
(二)補充型號合格證;
(三)改裝設計批準書;
(四)型號認可證;
(五)補充型號認可證;
(六)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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