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9日電力工業部令第4號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6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24年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供用電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供用電監督管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電力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電力技術標準為準則,遵循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電、用電的監督工作。但上級電力管理部門認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電監督人員直接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