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5日國家統計局發布,2000年6月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2000年6月15日國家統計局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統計法》所指的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項目分類,由國家統計局規定、調整。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用現代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