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根據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公正、公開、規范執法,防止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政執法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