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號公布根據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7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增強審計監督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屬于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以下統稱審計監督對象)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