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高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發布日期:2006-07-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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