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發布日期:2024-12-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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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

令2024年第18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2024年12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發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失業保險登記后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參保人員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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