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修訂)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擴大社會監督,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