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仲裁制度職能作用和優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明確“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意見》對規劃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作出細化落實,強調要加快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設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灣區統一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臺,形成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