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發布日期:2019-03-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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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釋〔2019〕3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62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有關債權人權利行使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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