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發布日期:2017-08-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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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5日

法釋〔2017〕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現就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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