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日期:2011-06-1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法釋〔2011〕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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