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發布日期:2010-06-0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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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釋〔2006〕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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