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2007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0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
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
第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適用本條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