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布日期:2020-03-2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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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請示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有關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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