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