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發布日期:2020-12-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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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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