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了正確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并維護期貨市場秩序。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