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山東等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如何認定產業工會、基層工會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對工會財產、經費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規定,產業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是由工會法直接規定的,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基層工會只要符合《中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