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3號:徐加富強制醫療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3號:徐加富強制醫療案
發布日期:2016-06-3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63號

徐加富強制醫療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6月30日發布)

關鍵詞刑事訴訟/強制醫療/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裁判要點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應當綜合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種類、癥狀,案件審理時其病情是否已經好轉,以及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有無嚴加看管和自行送醫治療的意愿和能力等情況予以判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開始出現精神異常,表現為憑空聞聲,認為別人在議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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