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法規2013-1-18已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為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犯罪行為,現就《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構成商業受賄罪。
實施《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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