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法規2002-2-25已經廢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實施已經半年。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檢察工作實踐,對《暫行規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現將修改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
一、免予起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