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試行)
發布日期:1991-02-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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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法規1993-11-3已經廢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發〔1991〕9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屆第五十九次檢察委員會1991年2月21日通過)

一、免予起訴的根據和原則

第一條為正確行使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是人民檢察院終止刑事訴訟的刑事決定,一經公開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條對貪污、受賄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訴是刑事訴訟中的重大問題,必須實行專人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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