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法規2010-12-22已經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污論處的問題”的修改補充意見
198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5年7月18日聯合發出《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經過一年多的試行,現對其中“關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污論處的問題”修改補充如下:
一、關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貪污論處的認定和區別對待問題
挪用公款一般屬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危害嚴重的構成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