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日期:2017-12-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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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7〕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為正確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為請求賠償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而提起的訴訟,適用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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