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效能監察工作,強化內部監督,完善企業管理,提高企業效能,促進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定義解釋)
本暫行辦法所稱效能監察,是指企業監察機構針對影響企業效能的有關業務事項或活動過程,監督檢查相關經營管理者履行職責行為的正確性,發現管理缺陷,糾正行為偏差,促進企業規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業效能的綜合性管理監控工作。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相關經營管理者是指除市委和市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