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市屬事業單位對外興辦企業的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屬事業單位,是指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市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事業單位將占有的國有資產(含實物資產、貨幣資產、無形資產等)進行投資的行為。包括:
(一)設立公司及與其他企業合資、合作興辦企業;
(二)收購兼并其他企業;
(三)投資入股;
(四)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
(五)與其他企業聯營;
(六)以其他方式投資辦企業的行為。
第四條事業單位選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