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令 第4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依法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強化發展規劃引領作用,引導中央企業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增強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發展規劃是指中央企業在分析宏觀環境和內部發展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企業發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對產業布局優化結構調整的戰略性、整體性安排,是企業的發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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