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發布日期:2011-01-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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