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3號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第三條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
第四條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