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