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制品。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