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