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制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并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條地方各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