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16-02-0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
繼續閱讀(剩余:90.74%)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4262420230226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博客| 垦利县| 邛崃市| 诸城市| 阳西县| 舞阳县| 桂东县| 独山县| 额尔古纳市| 大庆市| 建德市| 南平市| 青龙| 寻乌县| 宜城市| 信阳市| 河源市| 洞口县| 乌海市| 宜兰市| 灵武市| 四川省| 海伦市| 山东| 乌苏市| 萨嘎县| 黔江区| 汤阴县| 海宁市| 和龙市| 克拉玛依市| 卫辉市| 呼图壁县| 绵竹市| 沭阳县| 峨山| 蒲江县| 房产| 息烽县| 肥西县| 都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