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加快國有資本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本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持有國有資本的單位、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方)將其持有的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