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資委〔2020〕3號
改革省屬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做強做優做大國有經濟,提高企業發展質量,加快培育充滿活力、體現全球競爭力的現代化一流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或監管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