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4號公布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