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生態環境部令第18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核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核動力廠安全責任,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其他民用核設施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核動力廠管理體系,是指為確保核動力廠安全而建立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資源和工作過程等。
第三條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實施核動力廠管理體系,通過對所有安全相關工作過程(以下簡稱工作過程)、影響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素進行有效管理,實現核安全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