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令第23號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轉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轉移危險廢物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以下簡稱跨省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以轉移至相鄰或者開展區域合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
第四條生態環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