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核設施(以下簡稱核設施)操作人員的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核設施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操作人員)的執照申請、培訓、考核、頒發,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一)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核動力廠及裝置(以下統稱核動力廠);
(二)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以下統稱研究堆);
(三)核燃料后處理生產設施(以下統稱后處理設施)。
本規定所稱操作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