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次委務會通過2020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37號公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境內投資新建項目或者設立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并購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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