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 ……
